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0]06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竞训处是学院体育竞赛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主管全院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我院组队参加的全国性比赛;由我院承办的全国性比赛;经学院批准的校内各运动项目比赛;非专项的单项锦标赛;院田径运动会;在学院举办的国内或承办和承接校外竞赛活动、联办商业性比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四条 在我院开展的体育竞赛,必须报竞赛训练处批准,并审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拓展计划。
第二章 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竞赛训练处负责审批在校内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
第六条 学院田径运动会每年举行一次,年底统一审批,并制定第二年竞赛计划,
第七条 申请举办校内各专项比赛的教研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二)具备举办相应项目比赛的裁判等级的培训能力。
(三)须向竞赛训练处提交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
(四)由各运动项目教研室所属系领导签署意见。
(五)院内各专项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规范,统一A4纸。比赛名称统一为“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某某项目比赛(或联赛)”。内容应包括:
1、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2、举办比赛的宗旨。
3、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八条 在院内举行的各类教学比赛、邀请赛、测验赛、达标赛等应在一个月前报竞赛训练处。
第九条 院内各运动项目比赛,现场必须设有医务人员,预防突发事件。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十条 在学院校内举行的以下各类竞赛活动必须到竞赛训练处进行审核、登记。
(一)国际交往及国际间校际交流的表演赛、对抗赛、交流赛等竞赛活动。
(二)各行业、体协及各系统利用我校场馆组织的各类比赛。
(三)校内各部门、各运动项目教研室承接校外单位的各类比赛。
(四)院内各单位与外单位联办并利用我校场馆进行的各类比赛。
第十一条 在院内举行的各类比赛由竞训处负责牵头,其它职能部门协助组织,具体分工如下:
(一)比赛的场地布置工作 、比赛期间与会人员的就餐与住宿由总务处负责;
(二)比赛经费(拨款与报名费等)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三)比赛的竞赛组织工作由比赛项目相应的处、系下属教研室负责。
第十二条 比赛成本之外的收益经费作为学校训练、竞赛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比赛项目所在教研室、学院的建设和支付比赛期间相关其它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委托承办的全省比赛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竞赛训练处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竞赛训练处对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单位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申办单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监督申办单位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三)监督申办单位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者将取消比赛成绩
第十六条 未经竞赛训练处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竞赛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院代表队外出比赛(全省以上的比赛)的成绩册与比赛总结,回校后由各队教练员于一周内报竞赛训练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竞赛训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