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运动员集训与比赛学习成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体院〔2009〕109号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运动员集训与比赛学习成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运动员集训与比赛学习成绩管理暂行规定》、《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院级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待遇实施办法》、《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院级运动队竞赛奖励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运动员集训与比赛学习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2.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院级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待遇实施办法
3.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院级运动队竞赛奖励办法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规章制度 通知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1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运动员
集训与比赛学习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运动员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各院级运动队的学生运动员。
二、我院学生运动员如需参加省级大学生及以上级别比赛,须由院队主教练提前制定参赛计划,说明比赛类型、集训、参赛时间及学生情况,并及时送交竞赛训练处;由竞赛训练处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队参加比赛。
三、集训参赛的学生运动员原则上应按时参加正常考试;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竞训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批后,按缓考处理。
四、为鼓励参赛学生取得优异成绩,其正常考试及缓考实行奖励成绩:个人考试成绩低于75分,按75分记录考试成绩;个人考试成绩超过75分,按照实际成绩记录成绩。
五、院队运动员为参加重要比赛,院内集训停课一个月以上者也可实行上述奖励成绩。集训、比赛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须按正常考试处理。
六、我院单招专业注册运动员学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竞赛训练处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院级运动队
教练员运动员待遇实施办法
(试 行)
一、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各院级运动队(以下简称为院代表队)的成立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院代表队教练员人选由各系(教研室)推荐,竞赛训练处研究确定。
三、院代表队运动员的人选由各队主教练负责推荐,竞赛训练处会同主教练共同研究确定。
四、院代表队教练员需认真组织训练,保证每周周一至周五下午16时至18时的常年不间断训练(寒、暑假除外)。
五、教练员工作量计算方法为2学时/天×实际天数;课时奖励津贴参照教师课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助 教 |
课时奖励津贴(元/学时) |
20 |
18 |
15 |
10 |
六、临时参赛组建的队伍,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教练员享受院代表队教练员同等待遇(工作量计算周期为赛前集训开始至正式比赛开始截止)。
七、利用寒、暑假进行集训的院代表队,其教练员工作量按每周14学时计算;如不满一周按2学时/天乘以实际天数计算。
八、院代表队运动员参加省级大学生及以上级别比赛,可发放其一定的训练补助;具体标准为:比赛前倒数第3个月按每人每天5元发放训练补助;比赛前倒数第2个月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训练补助;比赛前倒数1个月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训练补助。具体事宜由竞赛训练处负责办理。
九、比赛期间教练员、运动员上伙,不再计算教练员工作量:比赛地点在郑州市,教练员、运动员原则上在学院餐厅二楼上伙,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早餐6元,中餐、晚餐各12元);比赛地点在郑州市以外的,按竞赛规程确定的食宿标准规定执行。
十、获得优异成绩的院代表队教练员、运动员应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院级运动队竞赛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十一、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有竞赛训练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试用期一年。
附件3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院级运动队竞赛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加快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的建设,尽快办成集教育、训练、科研三位一体的高水平体育院校”的指示精神,加快我院竞技体育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尽快提高我院运动技术水平,现根据我院实际,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并参照国内体育院校的一般标准,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本奖励办法所指的院级运动队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各院级运动队(包括学院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为我院的学生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专业校外班的注册运动员除外。
二、本办法所指的奖励属于国家及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给予我院学生运动员、教练员奖励之外的奖励。
三、我院的学生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冠军赛、锦标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体育院校比赛、全国单项比赛、全国青年赛以及省级比赛上取得个人名次,执行附表(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发放标准表)所列相应名次的奖励标准。
附表以外的其他国际、国内比赛均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四、学生运动员获得两个以上名次的,奖金实行累计。
五、团体项目(如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的团体比赛)和集体项目(如篮球、排球、足球、藤球等比赛)中主力队员按实际
获得名次奖励,非主力队员按名次奖的 50%奖励。
六、凡比赛设团体总分的项目(如田径、游泳)等,不发团体总分奖励。
七、田径、游泳的接力项目(四人),健美操的六人操、三人操、双人操,乒乓球的双打,按参赛运动员的实际人数发放奖金。
八、外单位借用我院学生运动员参赛取得名次,由借用单位负责奖励。
九、现任主教练享受其培训运动员一个最高成绩的竞赛奖励,助理教练员享受主教练竞赛奖励的70%。
十、每年年底由竞赛训练处负责对各院级运动队比赛成绩进行审核汇总,拟定竞赛奖励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经财务部门发放。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竞训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发放标准
名 级 次 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奥 运 会 |
100000 |
80000 |
60000 |
50000 |
4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亚 运 会 |
10000 |
8000 |
5000 |
2000 |
1000 |
800 |
500 |
300 |
全 运 会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世界大学生 运 动 会 |
10000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800 |
500 |
300 |
全 国 体育大会 |
10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300 |
全国冠军赛 (锦标赛) |
3000 |
20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200 |
100 |
全国大学生 运动会 |
5000 |
4000 |
3000 |
1000 |
800 |
500 |
300 |
200 |
全国体院比赛 全国单项赛 全国青年赛 |
2000 |
1000 |
800 |
500 |
400 |
300 |
|
|
省级比赛 |
1000 |
500 |
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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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下一条: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省级运动队运动员转正集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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