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我院省优秀运动队集训运动员的管理,保证后备人才梯队的合理衔接,充实优秀运动队后备力量,根据省体育局豫体竞[2003]50号文件,对省级运动队运动员转正集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运动员转正规定
对在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或冠军赛中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上报省体育局批准,办理招工手续并转为正式运动员后,享受正式运动员的工资和其他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集训办法与规定
(一)集训期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学院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集训队员原则上从省定苗子中选拔。经过队里观察,在省级锦标赛或冠军赛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和在运动项目上有发展的运动员,由主管教练将其个人条件、专项素质、特长、业训简况,初步发展预测及集训时间作文字说明并提出申请,报学院研究,由学院组成主教练等有关专家评审小组审查批准后,上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在学院集训并注册。
(三)集训队员可以享受运动灶伙食待遇,每人每天交费4元,其余部分由学院承担。集训队员伙食标准为360元-600元。
(四)获得全国武术锦标赛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照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享受由省体育局发放的成绩津贴。全国冠军每月1000元;第二名和第三名每月400元;第四名至第八名每月100元。
(五)省体育局集训文件下发后,参加集训的运动员需持介绍信、三方(家长、输送教练、省辖市体育局)协议书、体检证明,中专生持年级证明,经主带教练签字后,到运动队的主管部门签定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运动队对集训运动员须定出训练、管理、测试、评定的具体管理办法。集训期间可根据运动员的表现及时进行调整。
(七)在规定的集训或尚未达到集训标准的运动员,可按三方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退训手续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三、继续集训办法与规定
(一)经集训确定为招收对象后,既转入继续集训阶段。
(二)运动队在集训期结束前,须对即将转入继续集训的运动员进行测评,对其训练水平、运动成绩、思想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由主带教练制定继续集训计划和发展目标。主管训练部门写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三)继续集训运动员或在集训期间转入中专的运动员享受正式运动员伙食和服装等标准(自集训文件下达开始计算时间)。
(四)在继续集训期间,运动员达到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水平,或在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取得名次者,学院将录取其为郑大体院学生。
四、观察队员规定
(一)对在省锦标赛、冠军赛获得名次或有培养前途的运动员,由教练提名,教练组研究决定,家长自愿进行集训观察。
(二)在观察训练期间,需交纳伙食费、住宿费(水电费)、训练费共计1200 元,由家长交到学院财务部门。借读费根据借读学校规定另行交纳。
(三)观察训练时间为3-12个月。参加观察训练的运动员年龄应为12岁以上(含12岁)。
(四)此规定适用于委培和代训运动员。
五、人员编制
(一)正式及集训队员不能超过省体育局规定的人员编制。
(二)委培和代训运动员名额不限但必须履行各种手续(教练员同意,竞训处签订协定备案,财务部门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