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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关于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12-11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关于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量:719 作者 佚名

一、总 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保证我院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严肃和规范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在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其它体育组织规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使用兴奋剂,是指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者以非正常量,或者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和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

(三)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学院反兴奋剂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1、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我院的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并实施兴奋剂检查计划。

3、对违反本规定者进行处罚。

二、兴奋剂检查

(一) 在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注册的运动员、进驻我校训练的国家队运动员和我校学生注册到外省市的运动员,应接受体育竞赛和赛外的兴奋剂检查。

(二) 院内竞赛和体育单招考试将不定期对参加者进行抽查;在有纪录的体育竞赛中创校以上纪录的运动员应接受兴奋剂检查。

(三) 承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兴奋剂检查的工作条件,对兴奋剂检查人员在工作、交通、住宿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 运动员在接受兴奋剂检查通知单后,应在检查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的注册证或其它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否则应被视为拒绝兴奋剂检查。

(五) 兴奋剂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和程序完成收取样品的工作,收取后的样品由专人运交兴奋剂检测部门,运交的样品及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不应含有可辨认出样品提供者的任何信息。

三、反兴奋剂义务及预防措施

(一) 学院所属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所管理的教练员、运动员、领队、队医、医生等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二) 医院、康复中心等医疗恢复单位对前来就医的运动员应合理使用药物;并记录和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定的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运动员的医疗信息和药物使用情况。

(三) 注册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按反兴奋剂检查规定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医师对其使用药品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刊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四) 学院各单位,应当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提高学生的反兴奋剂意识,并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使用兴奋剂。学院把反兴奋剂做为相关学科的教育内容。

(五) 学院所有部门和单位不得审批、购买、研制兴奋剂。

(六) 教练员在聘任期内,应与所在系、教研室签订防止兴奋剂行为发生的保证书。

(七) 运动员、教练员购买使用营养品须按规定到指定单位采购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八) 对检举揭发使用兴奋剂行为或对反兴奋剂有功人员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处罚规定

如果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结果为阳性,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有不正当行为,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将对该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一)运动员处罚:

学院除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处罚规定外,还将给予大学生运动员记过以上处分。

(二)教练员处罚:

学院除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处罚规定外,将对当事人给予下列处罚:

1、如未发现直接责任者,给予主教练员不少于一年停训工作,罚款5000元人民币。

2、对直接责任者或该教练员负责训练的运动员发生第1例兴奋剂检查结果为阳性的行为,将处以警告以上处分,同时给予主管教练员不少于二年停训工作,罚款10000元人民币。

3、直接责任者或该教练员负责训练的运动员发生第2例兴奋剂检查结果为阳性的行为,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三)对其他人员的处罚:

凡指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领导、管理人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以及我院的其他教职员工,一经查实后,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并罚款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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